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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4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张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李思敏,李强,张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4552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宏源一品商住楼负责人张宪胜,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奕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思敏,公民身份号码×××,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天波利扬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北路34号街坊18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世纪城祥苑区5号楼1单元601号。被告李强,公民身份号码×××,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北路34号街坊**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福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告张燕(曾用名张燕娜),公民身份号码×××,女,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21号街坊**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世纪城祥苑区*号楼*单元***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告李思敏、李强、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樊 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骁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