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4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顺与陈平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陈平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819号原告李顺,男,汉族,1979年9月24日出生,现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陈平原,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李顺与陈平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李顺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李顺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