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民终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广强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武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李广强,武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2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双龙大道**号*****室。负责人:郑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广强,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审被告:武德,男,汉族,1989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广强、原审被告武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4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审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书面通知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并无如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4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汉锡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李小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区美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