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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寇春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490号被执行人:寇春涛,男,汉族,工人,1993年4月16日出生于衡水市桃城区,住桃城区。本院在执行寇春涛危险驾驶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寇春涛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22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迎君审判员  贾 谊审判员  贾颜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书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