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寇春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490号被执行人:寇春涛,男,汉族,工人,1993年4月16日出生于衡水市桃城区,住桃城区。本院在执行寇春涛危险驾驶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寇春涛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22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迎君审判员 贾 谊审判员 贾颜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书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