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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伟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378号原告:刘伟,沂源县亚星包装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郑功富,沂源县安邦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中段乐万家超市三楼。法定代表人:王东,职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有伟,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凡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