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81执7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邵武市华安五交商行与童伯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武市华安五交商行,童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7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武市华安五交商行,住所地邵武市,注册号:350781600058935。经营者胡祥行,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光泽县止马镇亲睦村村民。被执行人童伯林,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温峤镇莞渭童村村民,住邵武市溪北路东段北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武市华安五交商行与被执行人童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6)闽0781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文渊审 判 员  刘军伟代理审判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温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