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民终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晋中空港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佳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营业一部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佳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营业一部,晋中空港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1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佳冰,女1981年2月18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营业一部。住所地晋中市迎宾街***号。法定代表人郝忠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俊岗,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中空港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汇通路秋村。法定代表人王玉保,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董爱斌,男,汉族,1978年3月16日生,住太原市小店区,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树勇,北京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佳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营业一部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商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商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周 钢审判员 侯建伟审判员 范光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