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82民初4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傅丽、傅强与胡文发、唐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丽,傅强,胡文发,唐红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4238号原告:傅丽,女,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傅强,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胡文发,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唐红新,女,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傅丽、傅强与被告胡文发、唐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傅丽、傅强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志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