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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德州凯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德州凯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德州晶峰日用玻璃有限公司,德州振华装饰玻璃有限公司,林少华,历芬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95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东路200号。负责人:尹卫东,行长。被告:德州凯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小锅市南首。被告: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南路55号。被告: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古贝春大街西首。被告:德州晶峰日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迎宾路122号。被告:德州振华装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工业园。被告:林少华。被告:历芬萍。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告德州凯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德州晶峰日用玻璃有限公司、德州振华装饰玻璃有限公司、林少华、历芬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查封、冻结被告价值2030万元的财产。原告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德州凯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德州晶峰日用玻璃有限公司、德州振华装饰玻璃有限公司、林少华、历芬萍价值203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夏祥银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李新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