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民辖终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水墨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市水墨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扬东路北泾园北社区。法定代表人:苏青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水墨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兆家巷64号水墨花园东门中萨房产南侧。法定代表人:王冬成。原审被告: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西区科技4路2号枫林绿洲小区。法定代表人:孙丽君。上诉人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水墨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原审被告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138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上诉称:请求将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苏州工业园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东代理审判员 裘 实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