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二连浩特市太平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浩特市太平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徐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718号申请执行人二连浩特市太平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二连浩特市。法定代表人董晓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帅,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建国,男,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本院在执行二连浩特市太平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二连浩特市太平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二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文胜审 判 员 齐 峰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