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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巍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彭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2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彭巍,地址湖北。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巍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郑劳人仲案字(2015)118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彭巍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彭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彭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