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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05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05民初452号原告姜某某,女。被告郭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房国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曲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