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4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466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塘支行与孙乃武、龚建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塘支行,孙乃武,龚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4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塘支行,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负责人冯艳倩,行长。委托代理人施秋荣、郁翔,江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乃武。被执行人龚建梅。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塘支行与孙乃武、龚建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吴商初字第9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孙乃武、龚建梅于2016年1月25日前给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塘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截至2015年7月10日的利息91047.97元及此后按年利率12.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律师费30600元;如孙乃武、龚建梅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塘支行有权就孙乃武、龚建梅提供的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凤阳路158号19幢302、402室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分别在登记债权数额5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孙乃武、龚建梅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2570元。2016年2月3日,权利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塘支行以孙乃武、龚建梅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孙乃武、龚建梅支付1134217.9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134217.9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均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审理中,轮候查封登记在孙乃武、龚建梅名下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凤阳路158号19幢302室及402室房屋,上述房屋均被射阳县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发函商议处置权,有待射阳县人民法院答复。执行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孙乃武名下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孙乃武、龚建梅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商初字第9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强执行员 梁天成执行员 时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嘉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