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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8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合伍诉张元、彭虹、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合伍,张元,彭虹,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8338号申请执行人张合伍,男,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元,男,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彭虹,女,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建平,男,住郑州市金水区。张合伍诉张元、彭虹、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3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元、彭虹、王建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合伍2016年8月2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元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彭虹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彭虹名下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房屋予以查封;四、将被执行人王建平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予以查封;五、限被执行人张元、彭虹、王建平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司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