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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小艳与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高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艳,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高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3149号原告张小艳,女,汉族,1981年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委托代理人吴兆前,四川优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1号4栋2单元8层801号。法定代表人冉茂德。委托代理人赵文果,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华东,男,汉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若尔盖县。本院受理原告张小艳诉被告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高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小艳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22元,由原告张小艳负担。审判员  牟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