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小艳与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高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艳,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高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3149号原告张小艳,女,汉族,1981年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委托代理人吴兆前,四川优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1号4栋2单元8层801号。法定代表人冉茂德。委托代理人赵文果,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华东,男,汉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若尔盖县。本院受理原告张小艳诉被告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高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小艳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22元,由原告张小艳负担。审判员 牟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