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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岳池县坪滩法律服务所与黄承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池县坪滩法律服务所,黄承庆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2717号原告岳池县坪滩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李德荣,系该所主任。被告黄承庆,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1日,家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池县坪滩法律服务所诉被告黄承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岳池县坪滩法律服务所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金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