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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赵守春与赵守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守春,赵守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1939号原告:赵守春,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姜毅国,温岭市大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守聪,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守春与被告赵守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缴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