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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初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万源恒业商贸有限公司、胡馨予与被告万生勇、万文新、侯进丰、甘肃国鼎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万源恒业商贸有限公司,胡馨予,万生勇,万文新,侯进丰,甘肃国鼎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初39号之二原告:甘肃万源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平川区宝积路232号。法定代表人:张生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胡馨予。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琼,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生勇。被告:万文新。被告:侯进丰。被告:甘肃国鼎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银市平川区乐雅路。法定代表人:万生勇,该公司经理。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卜鹏湖,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秉旺,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甘肃万源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公司)、胡馨予与被告万生勇、万文新、侯进丰、甘肃国鼎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鼎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万源公司、胡馨予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万源公司、胡馨予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万源恒业商贸有限公司、胡馨予撤诉。案件受理费734297元,减半收取367149元,由甘肃万源恒业商贸有限公司、胡馨予负担。审 判 长  关维德代理审判员  周 雷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