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4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月红与王丽弯、王天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月红,王丽弯,王天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4492号申请执行人:黄月红,女,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王丽弯,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王天仁,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黄月红与被执行人王丽弯、王天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46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丽弯、王天仁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月红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6年1月25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丽弯名下址在石狮市南洋路东侧西洋公园南侧兴进豪园8幢15层1502单元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正在(2015)狮执字第2960号案处置。现申请执行人黄月红尚有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除上述房地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44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