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23刑初24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9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6年6月2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6]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与受害人夏某某在本县某某镇某KTV宾馆内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持钢筋在该KTV宾馆门口前坪将被害人夏某某打伤。后经安化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夏某某因外伤致脾脏破裂,行脾脏切除手术,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已于2016年6月28日与被害人夏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常住人口信息、收条、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卢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提取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某必须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任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胜平代理审判员 张飞律人民陪审员 张华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桂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