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9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正会与陈梅芬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会,陈梅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361号申请人王正会,男,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前高庙乡王套楼村10组。被执行人陈梅芬,女,1976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前高庙乡王套楼村**组。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正会与被执行人陈梅芬为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正会与被执行人陈梅芬协商分期支付并达成协议,经询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溧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伟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