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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家田与被执行人胡万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770号申请执行人金家田与被执行人胡万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9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万胜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家田于2016年0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32078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元、执行费391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胡万胜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胡万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