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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原雷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晋城市江铭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芹池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雷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晋城市江铭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芹池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965号申请执行人:原雷锁。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住所地阳城县新阳西街。代表人:史跃兵,任经理。被执行人:晋城市江铭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芹池分公司。代表人:原欢容,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雷锁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晋城市江铭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芹池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原雷锁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执9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刘飞龙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