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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兴东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保险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2840号原告:王兴东,男,汉族,奇台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奇台县。委托代理人:王兴荣,男,汉族,奇台县人,中专文化,现住奇台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营业执照号:652325140000064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239535-8法定代表人:路作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雍江,男,汉族,奇台县人,高中文化,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东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东于2016年10月21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兴东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王兴东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圣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新2325民初2840号原告王兴东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由审判员王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兴东的委托代理人王兴荣,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雍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