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1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玉良与赵雪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良,赵雪娥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1034号原告杨玉良,男,汉族,1963年5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孙志强,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雪娥,女,汉族,1964年3月5日生。原告杨玉良与被告赵雪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杨玉良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良撤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杨玉良负担。审判员 高国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林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