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执行字第1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子铭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黄子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仓执行字第1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林志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荣烈、陈林,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子铭,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子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仓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黄子铭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黄子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及其他储蓄业务单位查询黄子铭的存款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轮候查封了黄子铭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房产,本院对该房产暂不具有处置权。本院向南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黄子铭名下的车辆,但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未能扣押到位。此外,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黄子铭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黄子铭名下的房产,本院系轮候查封,暂不具有处置权。黄子铭名下的车辆未能扣押到位,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黄子铭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积极采取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黄子铭目前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仓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檀章陈执行员 程 志执行员 李学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倩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