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更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延奎抢夺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延奎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529号罪犯李延奎,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辉县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辉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延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27年8月19日止。宣判后,2013年3月7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李延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于2016年10月12日在焦作监狱驻狱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延奎于2012年4月至8月间,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窜至新乡市、辉县市多地,抢夺金项链,作案20起,经鉴定总价值94636元。2012年8月19日,追回赃物折款37900元及金戒指一枚,分别退还被害人。被告人李延奎系主犯、累犯。罪犯李延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延奎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袁爱民、李炳峰及管教干警王红运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延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延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咏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