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市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田立俊与杜洽振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立俊,杜洽振,杜清瑶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835号原告:田立俊,男,1941年2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伟,男,1969年1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吴江市。被告:杜洽振,男,1974年2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工作人员,住济南市被告:杜清瑶,女,200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法定代理人:杜洽振,男,1974年2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工作人员,住济南市。原告田立俊与被告杜洽振、杜清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立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的房租,按每月1000元计算,共计9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位于济南市房屋;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2年6月14日与田乃香离婚后,一直住在原告的房屋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租金或搬走,被告一直无理取闹,恶语伤人,造成原告多次被气的生病住院。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6月20日,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原告颁发了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中字第2166**号)。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杜洽振因不服该颁证行为,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15日作出(2013)市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原告田立俊颁发的上述房屋所有权证。原告田立俊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济行终字第122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原告田立俊申请再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济行再字第3号行政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综上所述,目前原告田立俊是否对济南市房屋享有所有权尚不确定,现原告作为所有权人要求被告腾房,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立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译文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人民陪审员  高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小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