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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民终2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某某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某县某某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民终28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某,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上诉人某某县某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县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某某县某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判决某某县某某有限公司与刘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为:上诉人一直处于技术改造阶段,技改期间,上诉人与某甲有限公司是承包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是否与某甲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不知情。上诉人从来没有招用、管理过被上诉人,也没有给被上诉人安排过任何工作,被上诉人也没有给上诉人提供过任何有报酬的工作,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和某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刘某某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请求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刘某某答辩称:答辩人是2013年11月3日开始在某某有限公司上班的,直到2015年8月被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上诉人拖欠答辩人工资的原因,后来发了工资某某有限公司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当时某某有限公司还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永不录用的说明。答辩人于2014年、2015年3月均体检过,2014年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2015年双方没有签签订劳动合同。原审原告某某县某某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某某县某某有限公司与刘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于2013年11月份至2015年7月底在原告煤矿工作,工作为井下开铲车,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于2015年8月份离开原告煤矿。后原告到某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于2013年11月至2015年7月底在原告处工作,从事井下开铲车工作。且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某县某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某某县某某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某某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经查,上诉人某某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刘某某提供某某有限公司入井证,入井证上方写有“某某有限公司”字样,显示内容“姓名:刘某某,工种:B队铲工,”证号:8XX,并附有刘某某的照片,证明刘某某在某某县某某有限公司上班,从事井下开铲车工作。某某县某某有限公司虽抗辩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故其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本次纠纷经被上诉人刘某某向某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作出府劳仲案字(2015)2X号裁决书,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不服该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之规定,府劳仲案字(2015)28号裁决书已经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审判决未对申请人刘某某实体作出处理,仅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导致申请人的实体权利无法实现,故判决有误,应予纠正。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未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作出明确判决有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二、刘某某与某某县某某有限公司之间于2013年11月3日至2015年7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驳回某某县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某某县某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永旺代理审判员  惠莉莉代理审判员  任捻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呼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