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民初字第3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亚非因与被告大唐高鸿中网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非,大唐高鸿中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芙民初字第3876号原告刘亚非。委托代理人张志军,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唐高鸿中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泉,北京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亚非因与被告大唐高鸿中网科技有限公司(原高鸿恒昌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原告刘亚非与被告大唐高鸿中网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刘亚非于2016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亚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非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史作雷人民陪审员 朱跃进人民陪审员 熊慧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丹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