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家齐与游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齐,游俊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03民初1119号原告刘家齐,男,汉族,1975年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大悟县。委托代理人郭素青,漯河市郾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游俊红,男,汉族,1976年8月23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刘家齐诉被告游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家齐的委托代理人郭素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俊红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游俊红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家齐诉称:被告分别在2014年10月1日向我借款20000元,2014年12月22日向我借款36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两次共计56000元。我将借款出借给被告后,被告就一走了之。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56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及证人黄某、余某出具的证言各一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被告游俊红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被告游俊红向原告刘家齐借款20000元,并在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本人游俊红借到刘家齐人民币¥20000.00元,借款人游俊红,身份证,2014年10月1日”。2014年12月22日,被告游俊红再次向原告刘家齐借款36000元,并在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本人游俊红借到刘家齐人民币¥36000.00元,借款期限30天,借款人游俊红,身份证,2014年12月22日”。后被告游俊红未向原告清偿借款。2016年4月8日,原告以被告未按时清偿借款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行为中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借款人,应当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按照双方的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游俊红虽未到庭,但依据原告提交的被告游俊红出具的借条,本院对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按照书面借条的记载,双方的借款本金合计为56000元,在原告主张权利时,被告游俊红应当按照该数额向原告刘家齐偿还借款。关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可以按照该法条的规定,由被告游俊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被告承担利息的期限分别至2014年10月2日和2015年1月21日起开始计算,至被告游俊红分别清偿全部借款时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游俊红向原告刘家齐清偿借款20000元及利息(被告游俊红应当承担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进行计算,被告承担利息的期限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被告清偿全部借款时止)。二、被告游俊红向原告刘家齐清偿借款36000元及利息(被告游俊红应当承担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进行计算,被告承担利息的期限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被告清偿全部借款时止)。以上一、二项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200元由被告游俊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诉讼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亚奇人民陪审员 梁天胜人民陪审员 罗国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书 记 员 魏建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