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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6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姬遥申请执行蔡昌宏,夏天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遥,夏天智,蔡昌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6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姬遥,男,彝族。被执行人:夏天智,男,汉族。被执行人:蔡昌宏,男,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姬遥,与被执行人蔡昌宏,夏天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黔威民初字第3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蔡昌宏,夏天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姬遥,于2016-05-0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蔡昌宏在银行有存款182266.00元,本院已冻结,在此过程中,蔡昌宏提出他是担保人,夏天智有到期债权,要求法院现执行夏天智。且申请人同意该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526执3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黔威民初字第343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英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