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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加带与永康市领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永康市领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加带,永康市领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永康市领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1641号原告:徐加带,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炜,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领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彭云,执行董事。被告:永康市领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法定代表人:彭云,执行董事。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瑜,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加带与被告永康市领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永康市领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陆 淳人民陪审员  赵红薇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