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康焕、李百玲申请执行米佳佳、李文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焕,李百玲,米佳佳,李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581号申请执行人康焕,女,194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增华,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李百玲,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增华,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米佳佳,女,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文学,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的康焕、李百玲与米佳佳、李文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0日向米佳佳、李文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米佳佳履行案款171051.2元、案件受理费2460.25元、承担执行费2539元,合计176050.45元,责令李文学履行案款2460.25元、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米佳佳、李文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李文学存款2510.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长 白凌河执 行 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陈六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