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迎春与翟志根、吴景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迎春,翟志根,吴景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932号申请执行人张迎春,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翟志根,男,1968年出生,住单县开发区。被执行人吴景珍,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2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翟志根、吴景珍有尚未领取的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执行人翟志根的住房公积金在元。二、扣留被执行人吴景珍的住房公积金在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体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