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岷民一初字第204号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强诉被告陈生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强,陈生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民一初字第204号之一号原告:刘小强,男,1979年5月5日出生,住定西市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驰,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生栋,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住会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斌,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小强诉被告陈生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刘小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56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281元由原告刘小强负担。审 判 长  朱歹怒代理审判员  包军平人民陪审员  王 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景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