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9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毛有生与高刚照、黄秀英、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984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有生,高刚照,黄秀英,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9841号原告:毛有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华,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刚照,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黄秀英,住广东省龙门县。第三人: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耀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有生诉被告高刚照、黄秀英,第三人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有生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廖静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婷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