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02民初5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洪玉云与管文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玉云,管文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5664号原告:洪玉云,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沭阳县。委托代理人:吴高俊,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文江,男,195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街101号。代表人:吴琛,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权,男,该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玉云与被告管文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洪玉云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玉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玉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7元,减半收取539元,由原告洪玉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 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菊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