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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6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季福贵、颜巧娣与季峰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颜某某,季某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6377号原告季某某,原告颜某某,被告季某,关于原告季某某、颜某某与被告季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季某某、颜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某某、颜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某、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季某某、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