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12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继生与游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生,游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2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李继生,男,198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现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游方,男,198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申请执行人李继生依据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游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600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游方主动将执行款26000元及案件执行费290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款项26000元,且同意本案结案。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在领取执行标的26000元后,表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意本案执结。因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以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褚钟光代理审判员 杨 云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倪桂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