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黄耀辉与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耀辉,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2731号原告:黄耀辉,男,广东省紫金县人,住广东省紫金县。被告: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法定代表人:舒乾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耀辉与被告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耀辉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耀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2元,由原告黄耀辉负担。审判员 张 海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娟(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