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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5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永钦与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徐庄村民委员会、赵治明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钦,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徐庄村民委员会,赵治明,魏立军,天津市振东旅馆,赵治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5035号申请人:张永钦。委托代理人:顾霜,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徐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徐庄村。法定代表人:赵治明,该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赵治明。被申请人:魏立军。被申请人:天津市振东旅馆,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徐庄村。法定代表人:���治生。被申请人:赵治生。本院在审理张永钦与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徐庄村民委员会、赵治明、魏立军、天津市振东旅馆、赵治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永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徐庄村民委员会、赵治明、魏立军、天津市振东旅馆、赵治生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永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徐庄村民委员会、赵治明、魏立军���天津市振东旅馆、赵治生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当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辛阳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