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80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魏文波、陈乐天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魏文波,陈乐天,张佳佳,魏金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8010号之一原告: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沿山路70号。法定代表人:邱文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阮长丰,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文波,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陈乐天,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张佳佳,女,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魏金泉,男,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文波、陈乐天、张佳佳、魏金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55元,减半收取2877.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177.50元,由原告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其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