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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身体权、健康权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1588号原告张某某,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被告张某某,男,30岁,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彦弼代理审判员  李 波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新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