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身体权、健康权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1588号原告张某某,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被告张某某,男,30岁,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彦弼代理审判员 李 波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新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