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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108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黄开菊与唐仕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开菊,唐仕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08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黄开菊,女,1978年3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唐仕礼,男,196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64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黄开菊与被执行人唐仕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仕礼有川XX号、川XX号车各一辆,已对上述车辆采取查封措施;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唐仕礼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449000元及利息(未含执行费),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由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桂芳彪审判员  雷春华审判员  何 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