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易铁钢与青山湖区中旺棉被加工厂、杨中望、海门市天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铁钢,青山湖区中旺棉被加工厂,杨中望,海门市天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698号申请执行人:易铁钢,男,汉族,1982年3月24日生。被执行人:青山湖区中旺棉被加工厂,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杨中望,男,汉族,1974年6月6日生,系青山湖区中旺棉被加工厂经营者。被执行人:海门市天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辉,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格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青山湖区中旺棉被加工厂、杨中望、海门市天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5)湖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青山湖区中旺棉被加工厂、杨中望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扣划海门市天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