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3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诉被告李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李本顺,杨红娟,杨凤武,赵加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58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第一被告李本顺第二被告杨红娟第三被告杨凤武第四被告赵加海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诉被告李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借款人已偿还全部借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秋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