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灵璧县双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XX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璧县双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XX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3060号原告:灵璧县双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法定代表人:王振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广辉,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文,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王素珍,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赵英亮,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璧县双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XX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灵璧县双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璧县双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灵璧县双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园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