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秦文庆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文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刑初153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文庆,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2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9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6]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文庆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辛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文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文庆于2016年8月12日13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市急救中心,趁住院治疗的被害人吕某某睡觉之机,盗走其放在床头的挎包一个,内有现金1100余元、一部价值507元的苹果牌5C手机及银行卡等物,手机由秦文庆销赃获款供生活消费使用。民警通过对案发现场的视频比对分析,于2016年8月23日在本市沙坪坝区晒光坪某号将被告人秦文庆捉获,秦文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民警从其身上搜出现金1156元并依法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文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到案后如实��述犯罪事实,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文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材料、户籍材料、被害人住院资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秦文庆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文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秘密窃取病人财物,数额达到一千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秦文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文庆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秦文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吕某某经济损失451元。上述罚金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完毕后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程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霄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